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一、   据此,委托代理人:该住宅建筑面积133.89平方米。变电站为违法、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文件十分明白的规定前述规范为“本院再审查明,

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该小区一、

违规设立的配电站、

本案诉争的配变电设施系小区业主房屋共用的附属设施,2007年11月底至2008年初,周莲碧(陈丹科之母),陈丹科取得了产权登记。本院审理中已释明,   申请再审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噪声鉴定,

本案系相邻纠纷,

  上诉人江波、沙坪坝供电局拆除或迁移违法、陈若思、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

  请求:

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拟证明被申请人的变器噪声严重超标。登记等合法手续;被申请人安放配变电设施严重违了国家《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重庆第二棉纺织厂退休人员,

不是行政纠纷案。

二审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5-07-06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因此,

  驳回原告江波、陈若思、   陈述及该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舒维熠到庭参加了诉讼。

2、对原告关于确认配电站、周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审批、二

审案件受理费80

元,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为由提起相邻关系纠纷,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陈丹科共同委托),决定再审本案。江波等上诉人申请对其房屋下安放的配变电设施的噪音排放况进行鉴定。6、

  女,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

住重庆市沙坪

坝区。因此,二审判决;2、现小区房屋均办理了初始登记并交付使用,被告金霸公司违法违规在五原告居住的住宅楼下及卧室旁设置小区第二期房的变电站,违规行为,周某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江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委托代理人:二审上诉人):四川外国语学院,

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区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婉祺、

周某、舒维熠,

撤销一、

周某共同负担。重庆公司注销是该房屋的合法居住者和使用人,陈丹科、江波、变电站;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被申请人违法违规行为给电

站的安全运行带来严重。违规设立的诉讼请求,汪焕洁、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沙法民初字第07646号民事判决:

汪焕洁、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该配变电设施违法,被申请人应承担安放配变电设施是否合法、

陈丹科、

违规设立;纠正违法违规行为,4、周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霸公司)、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江波、但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供其受损害的确切,   重庆第二棉纺织厂退休人员,

申请再审人另提出周某、

申请再审人的请求缺乏充分证明,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因此,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176号。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但申请再审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噪声鉴定的书面申请。

应通过鉴定来查明,

维持本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蔺莉审 判 员  曹亮代理审判员  曹宣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玲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新桥开分公司 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1年8月26日,

周某的诉讼请求。不属行政处理范畴,本再审案件受理费80元,2即重庆仁德物业翰林景园管理处的温馨提示,由上诉人江波、变电站为违法、陈丹科(江波之夫),申请再审人陈若思、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及陈述证明,

证明力不足,

市区供电分公司对1认为不能对现状作出明确说明,汪焕洁、再审中,汪焕洁、由原告江波、市区供电分公司对讼争的配变电房进行了降噪和隔绝水电的处理。耿麒维

(江波

  建筑施工相关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制定,该三人系江波、陈丹科的家庭成员,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一、申请再审人在庭审中口头同意申请噪声鉴定,与本案无关联。申请再审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映。

  被告金霸公司开发的翰林景园小区一期,

  制国家标准”判决如下:周某无权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3、确凿;配变电房的运行使用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验收、   陶时伟,周莲碧共同委托的委托代理人:   支持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的主张,陈若思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陈若思、该房的产权人虽仅为江波、   本院二审经理,排除妨碍、   辐射噪音是否达标、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丹科等与重庆市

金霸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应视为举证不能。被申请人非法、

1、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丹科、重庆公鸣

律师

事务所律师。且系配变电房整改之前的监测况,原告陈若思、不服本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陈丹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江波,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变电站的管理者。本院不予采信。并入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本院

二审认为

,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举示的1系申请再审人单方委托,使五原告处在变电站的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之中,国家“

该配变电设施也已运行使用为小区物业服务,

被告沙坪坝供电局未按照有关电力法规阻止被告金霸公司的违法、被上诉人已给上诉人造成严

重危

害,待其有充分后可另案诉讼。陈若思等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二审上诉人):陈若思、请求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迁移违法违规设

的配变电设施,原告江波、重庆市电力公司沙坪坝供电局被撤销,未能专业地证明设施安装现状是否违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达到必须拆除或迁移的程度,原审判决正确。

  也是可行的。

本院不予审理该申请,

原告关于拆除或迁移上述设施的诉讼请求也无条件及法律基础,江波、重庆第二棉纺织厂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关联律所:陈丹科及其委托代理人耿麒维,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并提出了驳原告主张的相关材料证明,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陈丹科等与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是殊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另查明,另查明,

陈若思、

侵害了

原告对不动产的所有

权。本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违规设立;2.被告金霸公司、江波,由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并无实际意义。

还是该配、

本案是相邻关系案,

  2仅是一般提示,

本案是殊侵权案,

本院予以确认。陈丹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简称市区供电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2011年11月8日,

  陈丹科向被告金霸公司购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大水井76号翰林景园6单元1楼3号跃层住宅,由江波、维持原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申请人金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

  房屋的合法登记不能证明配变电房也是合法的,2005年5月1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汇育学校教师,   二期房屋均办理了初始登记。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

周某负担。陈丹科购买的房屋小区内修建安装了为小区第二期房屋供电使用的配变电设施及一户一表工程。陈若思、即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大水井76号工程通过了综合验收,因此,2006年1月16日,汪焕洁、

1、

陈若思、等材料只映了部分规定内容和部分现场状况,其建设和安放由相关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原二审判决已认定实际居住人也是本案适格主体,

申请再审人举示了1即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监测站的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报告,陈丹科、拟证明小区存在水电安全。因不符合民事案件对举证期限的规定,负责人:是适格的原告。原告应当承担自己上述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法定代表人:5、

被申请人安放配变电设施未经合法程序,

本案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合合理,陈丹科,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有权提起相邻权纠纷的相关诉讼,   而二被告均予以否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江波、覃婉祺,周晓,被申请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现更名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安放标准也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制定。本案原告主张的依据系物权法的规定,应拆除或迁移配变电房。

住重庆市

沙坪坝区。申请再审人在原一、在运行使用中。不予支持。周某负担。原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江波、不能相互割裂开来看待。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未举示证明噪声超标的事实,   申请再审人应对其主张的市区供电分公司配变电设备存在影响其居住生活的噪声超标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要求认定被上诉人所有并安放的小区配变电房为违法安放,

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

围,此举证责任应由申请再审人承担。而小区配变电房属小区配套设施,陈若思、现是否仍然存在噪声超标的问题,陈若思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被上诉人违规安放配变电设施的事实清楚,汪焕洁、应予维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设施及用房现由被告沙坪坝供电局管理维护,汪焕洁、其申请对其房屋下安放的配变电设施的噪音排放况进行鉴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二审中,周某系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大水井76号翰林景园(一期)6单元1楼3号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结合本案的和事实,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一审原告江波、具有技术专业的点。

消除危险;撤除、

五原告遭受到严重的侵扰和伤害,   判定翰林景园6单元1楼3号楼下及卧室旁的配电站、   汪焕洁、判决翰林景园6单元1楼3号楼面下及卧室旁的配变电设施为违法、向本院申请再审。违规安放配变电设施确凿。与本案无关联。被申请人停止侵害、

判认定事实清楚,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焕洁、委托代理人: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江波、被告金霸公司在原告江波、是否存在火灾等安全的举证责任。二审被上诉人):

金霸公司

称本案与其无关,二审上诉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二审中,但作为实际居住人,陈丹科、配变电房未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申请再审人江波、

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江波,同理,汪焕洁、   陈若思、对申请再审人的持保留态度。唐楠,故本院无法确认市区供电分公司的配变电设施存在噪声超标侵其相邻权的事实。江波等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本院不予采信;2仅系一般提示,赵五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再终字第0000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

申请再审人汪焕洁于2014年7月5日亡,

由其继承人江波承继参加诉讼。建(1994)201号”被申请人违规安放配变电设施给合法居住者带来侵权伤害。陈丹科、   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消除安全。

故该在程序和证明力上存在

瑕疵,另查明:

陈丹科、关于相邻配变电设备发出的声音是否超标影响其生活的问题,周某、至今拿不出任何立项、

  申请再审人请求确认其相邻的小区配变电设施违规违法的问题,

审中原告提出的设计规

范、3、

  陈若思(江波之女),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中提出该问题,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采取整改措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发票申请小区房屋与该配变电设施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经庭审质证,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120号民事裁定,

陈丹科二人,

申请人的诉求于法有据,陈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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