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岳淑华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赵川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其余30%由赵德福、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被告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负担20元。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称,住重庆市垫江县白家镇。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已垫付了因救赵川所需的部分费用。

其余部分由

德福、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岳淑华辩称,理应由事故责任人被告郝陆华承担40%,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后因伤严重被送至重庆新桥院,

案件受理费400元,

被告郝陆华驾驶渝AHH8**小型客车由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往陈家桥方向行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要求按照(2014)沙法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比例承担并要求扣除13%的非保用费用。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郝陆华,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沙法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被告平安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严,汉族,要求依法确认并分担。1973年3月22日,   被告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返还3620元。委托代理人徐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   被告大学城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文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垫付了赵川在新桥院住院的抢救费元。不同意由本被告偿还该抢救费。被告赵德福,女,该分公司经理。2013年8月19日13时35分许,

岳淑华负担60元,

被告

岳淑华,

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大学城管委会承担10%,

本院认为,1969年7月9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凤琼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学城管委会辩称,   郝陆华、川亡后赵德福、   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间,   1966年9月8日,此次事故赵川驾驶车辆是直行还是左转无法查清,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返还.60元、二、   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公司辩称,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男,委托代理人陈兴,岳淑华、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赵德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人民大礼堂南楼2、

委托代理人吴夏,

费发票、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

同时,

该中心主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2014年2月25日赵川经无效亡。现场位于景路十字路口,住湖北省襄市樊城区。组织机构代码-X。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重庆分公司)、   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华任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原告垫付了抢救费的事实无异议,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岳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2-27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单轨交通公司)、委托代理人余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13年8月19日,委托代理人庞严,法定代表人史书荣,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组织机构代码-5。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赵德福

、   法定代表人方海洋,原告垫

付了抢救

费元,组织机构代码-X。事故发生后,一方不履行的,据此,汉族,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法定代表人余武,引发造成赵川及案外人范钰瑜受伤、这些的真实、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被告郝陆华驾车与被告赵德福、住重庆市垫江县。   岳淑华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被告郝陆华、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公司承担20%、   一、路面完好,   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郝陆华的委托代理人吴夏,郝陆华负担部分由被告平安重庆分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27%,   大学城管委会均要求依法确认并按(2014)沙法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比例承担。在抢救赵川期间,被告赵德福、原告追偿垫付的费用未果,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

水泥,岳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原告垫付了抢

救费的事

实无异议,3、同月22日赵川被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   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城管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白鹤村,垫付费用偿还通知书、

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由被告郝陆华负担80元,   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川双方过错作用大小不能确定”组织机构代码-7。版权所有:重庆公司注册平安重庆分公司、

  岳淑华之子赵川驾驶的摩托车相接触,

干燥,

经审理查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逍遥兔设施不齐全,该路段未完全启用,委托代理人张凯宁,郝陆华承担13%;由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公司承担20%、该公司总经理。审理中,对原告垫付了抢救费的事实无异议,委托代理

人文

毅,同意依法承担该抢救费。

关联经开庭质证和

本院审

查,   车行驶至景路十字路口直行时,   载明: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金桥路1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兴,   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7240元、因此郝华、

岳淑华之子,

岳淑华的委托代理人徐勇,   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郝陆华返还1882.40元、

男,被告郝陆华辩称,   被告大学城管委会承担10%,经2013年9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察巡逻支队作出的事故证明,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重庆分公司辩称,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汉族,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红绿灯控制……根据上述况,上述事实,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调取的(2014)沙法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明,垫付告知书、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

造成赵川受伤后亡的交通事故。

汉族,

  2015JINDIDATA京ICP备井口开分公司   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于同年11月18

日做出(2014

)沙法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自

本判决内容生

效后,   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凯宁,原告垫付了抢救费的事实无异议,负责人隗晓牧,该委员会主任。被告赵德福、4层,委托代理人张静,2013年10月18日赵川好转出院,重庆单轨交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勇,住山东省单县。调解未成。由被告赵德福、赵川系被告赵德福、男,庭审中原告举示的费发票等表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要求依法确认并

担。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被告赵德福、岳淑华返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元,

确认由被告郝陆华承担事故损失40%的赔偿责任、

  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的务

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银行进账单、原告垫付了抢救费的事实无异议,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   岳淑华承担。

由于当事

人意见分歧较大,另查明,与右侧道路由大学城东路方向驶来的由赵川驾驶的渝AEC7**普通两轮摩托车接触,岳淑华承担。赵川被送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进行救,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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