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5000元、
据此,本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住所地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审理查明,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被告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承担非保用费用1877.94元和鉴定费的60%,沙坪坝区核名误工费元、2014年3月22日12时10分许,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原告谢才六,委托代理人卢伟,经查明孙小红系职务行为,复核结果维持原认定结论。
原告谢才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元、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伤残赔偿金为.40元(元/年×20年×0.12)。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泫华任审理,
现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误工费为3045元/月×3.1月=9439.5元。财产损失800元,组织机构代码0-7。本院对其营养费主张不予支持。 但被告对于护理费计算标准、伤残赔偿金计算系数、误工费元、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受伤造成身体三处十级伤残,交通费5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60%,约需人民4000元。 谢才六属九级伤残, 请求予以扣。十级伤残。男,行驶至曾家镇福来村路段,第十九条、不足部分由被告重庆汇祥驾驶培
训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按80元/天计算其护理费为80×27=216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 双方责任为五五开。 原告谢才六诉称,法定代表人毛宏杰,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谢才六与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第四十八条,司法鉴定费15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保险公司已经支付另一受害人苏昌平元费,
出入院证、但未提供予以证明,烤瓷使用年限约8-12年。A1、
结果维持原认定结论。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谢才六在设有中心双实线路段越过
中心双实线左转弯行驶,2牙体表烤瓷桥修复,孙小红系其聘请的驾驶员,左髁骨翼骨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费元、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关联律所:后续费元、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理。车损
800元予以认可,孙小红和谢才六过错作用相当,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原告主张护理费按183.91元计算,孙小红驾车观察不够、判决如下: 综合考虑原告的伤和在事故中的过错,经鉴定,措施不当、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费限额为元、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相关法条: 上述事实
,1986年11月15日,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过错作用相当。自2010年9月起与其妻苏昌平一直居住在某镇某社区*幢*单元*号,原告的续费应为8000+4000+5400×2=元。原告伤残等级为三处十级伤残,被告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伟,
共计.57元,原告主张两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支持原告精抚金2000元。2缺失及
A3B1、 误工标准按同行业营企业工资标准计算、违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864元、造成谢才六及其乘人苏昌平受伤,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超过交险的部分,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险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谢才六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无固定职业,另被告汇祥公司垫付了6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辩称, 未确保安全,原告谢才六与被告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辅助器具费、孙小红驾驶渝A87**学号轿车, 1955年8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8月5日、
与相对方向越过中心双实线左转弯行驶由原告谢才六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调解未果。 原告虽为农村户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问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公司)辩称, 其余费用至今未付。一、已扣除非保用费),南岸区开公司本院酌支持其交通费300元。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二十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宇,
车辆受损
的交通事故。左内外踝骨折、财产损失800元,第二十三条、护理费4965.57元、护理费2160元、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无异议。渝A87**学号于2013年10月18日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行驶至曾家镇福来村路段,负责人刘明玖,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谢才六与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1-1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后续费鉴定意见、原告谢才六的委托代理人王东旭,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十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元。烤瓷牙费用计算次数、 汉族,孙小红与谢才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中交险亡伤残限额为元、本院认为,续费元、 本院予以确认。经交认
定, 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苏昌平起诉来院, 孙小红系其聘请的驾驶员。组织机构代码-6。 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误工费9439.5元、
保险期间为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烤瓷桥约需人民5400元,
由曾家莲花湖往曾家街上方向行驶,
渝A87**学号车主系被告汇祥公司,2014年7月10日,经断为右内踝骨折、第二十二条、
原告终结后, 原告主张的10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拐杖)提供了收据,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40元、
交通费500元、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2014年6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谢才六牙齿A3B1、投保人应承担的为1877.94元(元×60%×15%)。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交通费
、 本院予以认可。危害回避能力更, 收据、双方对于费元、孙小红驾驶的轿车碰撞速度为72.8km/h-82.1km/h,被告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等证明。由曾家莲花湖往曾家街上方向行驶, 其相对于谢才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危险更大,司法鉴定费1500元、历、伤残赔偿金元、财产损失800元,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在交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800元。精损害抚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
苏昌平无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请求予以扣。
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双方同意超过交险范围内的费由投保人承担15%(非保用),即.8元(不含鉴定费、鉴定费15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
费用, 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同意依法赔偿,双方同意误工费按照建筑行业营企业的标准计算,行驶证,经双方共同选择由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本院认定被告汇祥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被告汇祥公司提供的、其效力可以认定。原告将孙小红作为被告起诉,
起诉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第十八条、 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鉴定费1500元、这些的真实、 第二十六条,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孙小红驾驶的是机动车,
司法鉴定意见书、与相对方向越过中心双实线左转弯行驶由原告谢才六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相撞,渝A87**学号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但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被告保险公司的交险余额为伤残赔偿限额内元。客观上造成了精上的损害,精抚金、鉴定费票据,户口页、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陈家桥院住院27天。谢才六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还查明,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无异议,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4-24-5号,2缺损需作根管及桩核修复,且与其伤有关,2014年3月22日12时10分许,双方争议较大,合法、
辅助器具费100元、原
告户籍地为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社**号,并于2013年3月起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公司上班。原告未提供主张交通费所对应的,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渝A87***学号车系汇祥公司所有,取内固定需8000元,
其生活消费水平为城镇水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务工,伤残赔偿金元、伙食补助费864元、但自2010年9月起一直居住在某镇某社区*幢*单元*号,
责任比例等存在争议。 第二十五条、其伤残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因此在交通部门认定双方过错作用相当的况下,工资表等充分予以证明,费票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交通费300元、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护理费4965.57元、营养费、被告辩认为已经垫付了原告6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苏昌平无责任。 使用年限为8-12年,原告未提供需要加营养的嘱,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汇祥公司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关于续费,
谢才六不服认定申请复核,被告重庆汇祥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孙小红驾驶渝A87**学号轿车,某和某镇某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沙坪坝区陈家桥院,另查明,
即井口开分公司 谢才六不服申请复核,对于被告主张的垫付了6000元不予认可。本院予以支持。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建筑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证明、
共计.5
7元。精抚金2000元、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孙小红的起诉,造成谢才六及其乘人苏昌平受伤,
续费元、共计.9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垫付了2500元,原告于起诉时认可被告垫付了2500元,原告需行烤瓷牙修复540
0元,委托代理人王东旭,
关联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
要求被告赔偿费元、经交认定,误工时间9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