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悦与王怀书、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
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梨树湾往杨公桥加油站方向行驶,原告邹悦没有提供需加营养的,   关于营养费,二、

男,

减少下肢活动;2、

驾驶人王怀书没有第一时间救伤员,

本院不予主张。交通费200元、护理费24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断证明书等在案证实。

不符合精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王怀书驾车未避让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无固定职业,建议坚持局部理,误工费2000元,   每天按80元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6民初3605号原告邹悦,《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计算如下。还开口大骂伤者。负责人叶向红,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调解未成。   邹悦负次要责任。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邹悦与王怀书、汉族,出院证、原告邹悦经送沙坪坝区人民院门和住院3天(2015年4月1日至4日),关联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第二十条、

费用清

单、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版权所有:本站导航为96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1幢2楼,   审理中,王怀书驾驶渝A0T2**出租车由梨树湾前往杨公桥加油站,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中还查明,女,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57号4楼,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邹悦出院后,软组织挫伤。

定代表人李

伟,1985年9月18日,第四十八条,原告邹悦住院3天,委托代理人建华,   2015年3月31日13点左右,每天按32元计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法由审判员文涛任审判,原告邹悦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天星、原告邹悦出院后产生的门费300.99元,关于交通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误工费2000元、本院不予主张。组织机构代码-3。发生交通事故属实,男,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同意依法赔偿。   生断为左足背部软组织肿胀。院出具了连续休息至2015年4月25日的断证明书。驳回原告邹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邹悦。

到院,

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期波到庭参加诉讼。同意依法赔偿。与横过马路的原告邹悦发生擦挂,合计2836.99元。原告邹悦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二十三条,委托代理人彭期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8。第二十二条、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相关法条:无固定职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

  导致原告脚踝部受伤红肿不能走路。当车行驶至杨梨路菜市场路口时,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王怀书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渝A0T2**出租车,本院酌主张200元。要求判如所请。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费800元、申请执行的期间

为两

年,另查明,原告邹悦住院3天,   休25天。由于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渝A0T2**出租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险,原告邹悦诉称,护理费1200元、关于精损害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王怀书负主要责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原告邹悦的误工时间为25天,住院4天,途中在杨公桥菜市场附近将过马路的行人原告撞倒,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男,

营养费1900元、2015JINDIDATA京ICP备童家桥开分公司 2015年3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渝A0T2**出租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每天按80元计算,适用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自本判决生效后,断为左足碾伤:由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了住院费,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4-12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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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建华、精损害抚金1900元。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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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金额

,为240元。门历、住重庆市双桥区。由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具体赔偿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合法、

  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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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

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门随访。交出完现场后,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   案件受理费400元,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认为,

  1、

出院嘱:关于护理费,据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经审理查明,误工费为80元/天×25天=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   一方不履行的,造成原告邹悦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院出具的断证明书,

  适当给予改善循环物继续;3、

  第二十六条、

被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对原告邹悦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邹悦与王怀书、委托代理人姚天星(原告邹悦丈夫),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在交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关于误工费,   行为人因过错侵

害他人民事权

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本院予以主张。这些的真实、原告邹悦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关于费,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公司在交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邹悦费300.99元、现原告邹悦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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